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水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库工程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自治县水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水库工程的安全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