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和操作规程操作,负责工程检查、观测和资料的整理工作;

(二)维护水库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保证工程设备的完好,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及时向水管理部门报告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状况,执行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命令;

(四)实行计划用水,推广节约用水,依法收取水费;

(五)开展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的综合效益;

(六)加强职工业务技能的培训,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群众维修和保护水库工程;

(七)制止毁损水库工程设施和危及水库工程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