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保护管理不力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者遗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