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组织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发掘、收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实物捐赠给国家的;(四)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五)检举、揭发、制止违反条例行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功的。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