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一)有民族特色的传统纺织工艺晶、刺绣工艺品、服饰、器皿、食品等旅游商品;

(二)发展弘扬民族特色的山栏酒(糯米酒)等饮食品的制作技艺;

(三)挖掘整理、提高和展示黎族苗族传统音乐、舞蹈、曲艺、美术、绘画,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娱乐性;

(四)组织开展黎族苗族传统节日“三月三”、“嬉水节”等节庆活动,大力发展旅游业;

(五)有选择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志书的编写、出版等工作。

广播电视、互联网络、音像制品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传统文化,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