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抢救和保护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或者指定的其他机构,依法接受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捐赠。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对征集或者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妥善保管,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长期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