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立本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措施,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申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