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有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组织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挖掘、收集、整理、教学、宣传、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实物捐赠给国家的;(四)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五)检举、揭发、制止违反条例行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功的。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