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抢救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或者指定的其他机构,依法接受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捐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机构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对征集、收购或者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妥善保管,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妥善保管。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