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市和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