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市和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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