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省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属于市、县级预算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外公布,但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