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未能成立,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重新公开招标将影响采购项目实施的;(二)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