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未能成立,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重新公开招标将影响采购项目实施的;

(二)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