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