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