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粤港澳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自贸试验区应当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港澳银行业开放,促进金融集成电路卡和移动金融在自贸试验区和港澳地区互通使用。符合支付服务市场发展导向,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港澳资非金融机构,可以依法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推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外汇代兑点发展,便利港元、澳门元在自贸试验区兑换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