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粤港澳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或者参股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探索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自贸试验区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开展与港澳地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