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