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已废止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