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