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建设与保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