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

建设与保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