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