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第十二条已废止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