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第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