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华侨权益第十六条已修改租用华侨私有房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华侨出租人。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或者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