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需要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督促办理工作。

下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议案办理结果的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