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专门委员会建议将代表议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