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审批程序或超越审批权限发放采矿许可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罚没款的;

(三)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