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陆运(铁路、公路)、水运、空运的口岸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等查验、监管部门和口岸建设、口岸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