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口岸综合管理协调部门和口岸查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