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口岸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口岸综合管理协调部门,对口岸查验、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口岸执法服务、优化口岸环境、提高通关效率、运行报表报送、文明共建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