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专户存款证明。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