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