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应当于十日内在《淄博日报》上刊登,并在《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