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应当于十日内在《淄博日报》上刊登,并在《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