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