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突发事件发生地或者受影响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制定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心理干预等善后工作计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