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单位,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应急避护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护场所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