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决策和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的风险分析制度。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提供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建设项目等风险分析报告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县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