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