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