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三条已修改应急预案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保障其可操作性。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研究修改一次,其他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研究修改一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