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草案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进行初步审议。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