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有效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