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有效经营者因建设和维护公用设施需进入某些土地和建筑物时,应当事先与权利人协商,有关权利人应当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