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设施,归市政府所有。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特许经营形式将公用设施移交经营者经营;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公用设施的功能和用途。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