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经营者不得超越授权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以转让或者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