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销赃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第九条已修改收购、维修、加工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册,留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