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销赃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有关情况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