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以保障职业教育正常发展。

有关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应当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