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