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